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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09-21 03:35:00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属各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潍坊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中共潍坊市委统战部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企业家队伍,全面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办法(试行)》(潍发〔2020〕11号)精神,结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立。潍坊市优秀企业家每5年评选一次,包括“潍坊市杰出企业家”1-3名、“潍坊市行业领军企业家”10名、“潍坊市优秀企业家”30名。

第三条  评选原则。潍坊市优秀企业家的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在潍坊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或中央、省驻潍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均可参与评选,每家企业评选限报一人。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坚守家国情怀,践行产业报国,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锐意改革进取,创办一流企业,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生力军作用。

(三)紧紧把握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全面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赋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上走在前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永不满足,突出主业,坚守实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百年企业。

(五)做诚信守法的表率,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近5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近5年内无违法记录。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七)努力拓展国际视野,带领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竞争和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和产品走向世界,在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评选潍坊市杰出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或国内知名度,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具有全球化视野和杰出领导力。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创新能力卓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际或国内前列,拥有国家级创新平台。

(四)注重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大,拥有世界或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际前5名或国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20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10亿元以上;或市级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且在现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第七条  评选潍坊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省内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独到的管理模式、商业模式。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较大贡献。

(三)创新能力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四)品牌意识强,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国内行业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前5名或省市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3亿元以上;或市级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且在现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第八条  评选潍坊市优秀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省内影响力或省内行业知名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独到的管理方法、商业模式。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或企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积极贡献。

(三)创新意识强,企业研发投入大,所在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四)带领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或市级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

(五)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且在现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及市直相关部门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参与评选的企业家经企业民主推荐后,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属国有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遴选。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优秀企业家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意见,对优秀企业家建议人选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在市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评选问题的,不再作为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象,缺额不再递补。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评选为“潍坊市杰出企业家”的,记二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200万元;评选为“潍坊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的,记三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评选为“潍坊市优秀企业家”的,记三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按规定发至受奖人员个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评选为潍坊市优秀企业家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受到奖励的企业家,统一颁发“鸢都惠才卡”,在医疗就医、交通出行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对在同类、同一评选期内(5年内)经市委、市政府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同类称号的,可直接进入市级优秀企业家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评选为潍坊市优秀企业家,一经发现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潍坊市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撤销所获奖项,取消因获得奖励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奖励,并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家奖励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编辑:张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