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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06-21 04:22:28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发改法规〔2017〕1503号
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14〕300号,SDPR-2014-0030002)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