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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06-30 02:35:4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体系建设的意见

鲁政发〔2007〕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强“三农”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深化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各行业的特点,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各地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将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选择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同一县域内机构设置的模式应保持一致。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县办县管,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人和事管理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科学核定编制。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遵循保证公益性职能履行,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民科技需求的原则。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燉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不得超编配备人员,不得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用人制度改革,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加速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水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农技推广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三)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政府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专项资金,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学习的成果作为聘任、考核、晋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到位率。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重点农业项目(工程)为载体,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推广和培训。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服务热线、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作用,推进农业科技服务的现代化和信息化。积极利用科技下乡、科技示范场、流动科技服务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政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多种经济实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六)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在改革和加强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社、邮政物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突出增强推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推广模式,努力建立农技推广长效机制。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要规范推广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大局出发,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科技、劳动保障、工商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税务、林业、农机、畜牧等部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改革中得到加强。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保障和农技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落实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基层农技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改革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改革中人心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间断。

  (三)具体工作步骤。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制订方案(2008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政策措施,制订切合当地实际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组织实施(2008年5月底前)。各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意见,组织完成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

  3.检查总结(2008年6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检查所属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情况,督促指导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全市的改革工作,并写出书面总结报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编辑:mgerxz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