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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06-30 02:36:1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法 规 的 通 知

鲁政发〔2006〕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的决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合理使用无线电频率,推广有利于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和改善电磁环境的无线电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是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海洋与渔业、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设备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网络,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审批权限,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呼号的指配。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授权,可以对部分频段的频率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使用者。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并转报频率和呼号的申请。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第九条 中央驻鲁、省直的设台单位对国家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率和呼号,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省或者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期满不办理的,视为放弃指配频率的使用权,由原指配机构收回指配频率;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原指配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期满使用权自行终止。

  经批准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频率,禁止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二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航空、航海、导航、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等所使用的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技术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拆除其设备。

  第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指配共用频段的频率时,应当事先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管制令,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管制区域内使用相关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管制规定。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具有国家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二)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内容的书面申请;设置组网无线电台(站)和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提交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设台(站)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第十七条 对申请使用对讲机等小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符合国家划分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电台执照。

  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公众移动通信手机以及409兆赫公众对讲机在使用中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 航空器、船舶和列车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国家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将电台技术资料报其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海事遇险救助、消防应急救援等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台(站)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无线电台(站)。

  在人口密集的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遵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名胜古迹、港口以及高山设置无线电台(站)。确实需要设置的,须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兼顾,保护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的工作环境。

  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力等涉及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将电磁兼容性分析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遇有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使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军地双方在同一地点设置无线电台(站),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事先进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者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停用或者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无线电发射设备长期停用或者报废的,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封存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五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禁止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组装件,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海关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无线电监测机构对侵占无线电频率资源、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发射行为,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监测联网与联动机制,提高无线电监测应急处置能力,并按国家规定对使用、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十六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发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三)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或者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的;

  (四)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频率,变相出租频率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七)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第四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固定、移动通信以及广播、电视、航空、航海、导航、气象、空间、射电天文、遥控、遥测等无线电业务所需的发射设备、发射与接收的组合设备及其网络。

  本条例所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的决议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通过《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实施《山东省2001—2005年依法治省规划》,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司法和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深化,依法治理整体推进,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事业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2006年至2010年,是建设平安山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对于构建平安和谐山东,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对依法治省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继续深化以基层为重点的依法治理,整体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工作方向和进程,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总结工作,确保依法治省规划的贯彻落实。

  2.坚持服务中心。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落实普法依法治理的阶段性任务,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平安和谐山东建设。

  3.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依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建设平安和谐山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探索依法治理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丰富工作载体。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6年到2010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项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全省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全面深化并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全省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切实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坚持依法办事,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不断加强地方立法。根据国家法律和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立法规划,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旁听法规审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参与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建立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及时清理、修订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不相符合的现行法规、规章,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要依据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队伍素质,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完善诉讼程序,建立简便高效的诉讼机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开展社区矫正。逐步推行检察改革,强化监督职能,依法监督司法活动,确保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完善司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推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完善司法工作社会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4.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坚持把日常宣传与集中教育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以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全方位开展依法治理,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各项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不断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民主法治村“达到40%以上。

  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完善以社区服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社会功能,推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

  深入开展企事业单位依法治理工作,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继续深化依法治校,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不断强化行业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相关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为目的,切实抓好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完善和推广持证上岗、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承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资格认证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整体推进地方依法治理,以依法治县(市、区)为重点,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构筑全方位依法治县(市、区)的总体框架,制定依法治理工作标准和监督办法,围绕平安和谐山东建设,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6.搞好法律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优化法律服务环境,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7.加强监督。各级人大、政协、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保证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依法治理责任机制,将依法治理各项任务分解到各系统、部门、单位,实行目标管理。把学法、用法、执法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重大问题请示汇报、信息反馈等制度。健全考评机制,制定考评标准,注重实际效果。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依法治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调查研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探索依法治省工作的基本规律和有效途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深化依法治省工作。注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省提供理论支持。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保障规划确定的目标顺利实现。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检查活动,推动依法治省规划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治省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规划,分别制定实施意见。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规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
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我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加快依法治省步伐,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省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推动平安和谐山东建设,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有必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切实加强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宪法,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省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提高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省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省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三、突出重点对象,采取不同措施,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做好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强化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继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生产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开展对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途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认真实施《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围绕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基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法制栏目建设,开展准确生动、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文艺宣传工作,繁荣法制文化事业,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政府和专业普法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活动。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在搞好内部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问题,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立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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