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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关于加强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06-30 02:36: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关于加强1000户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关于加强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和省统计局要切实做好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要加强对基层经贸、统计部门和企业人员培训,严肃对待统计工作,如实报告企业用能情况,为各级政府全面客观地分析企业能耗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统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22%的目标,现就抓好1000户重点企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要把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作为考核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主要节能指标。2006年的节能目标是单位产品能耗比2005年下降5%左右,其他年度的节能目标另行制订。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现状,制定明确的节能降耗目标并努力实现。

  (二)已经达到和尚未达到国内先进节能水平的企业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力度,通过实施结构调整、节能改造、加强管理等措施,到“十一五”末,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要力争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加强节能管理

  (一)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度。重点用能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节能工作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实行节能管理专人负责制,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制定企业年度节能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三)建立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要按要求报送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耗等统计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统计局、省经贸委另行布置。

  省经贸委和省统计局于今年5月份公布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2005年能源消耗总量;6月份公布2005年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从下半年起,每季度通报一次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节能工作公众监督机制。重点用能企业要自觉接受节能跟踪与指导,接受政府、公众、舆论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节能规定。

  (五)各市对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要积极推广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节能自愿协议和由节能公司和企业联合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要加强节能监察,搞好督促检查,组织经验交流,推广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各级经贸委、统计局以及重点用能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认真开展统计培训和监督,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企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没有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在限期内没有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重点用能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山东省1000户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编辑:mgerxz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