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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01-15 03:15:00

淄人社字〔2021〕5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有关规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

结合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工作,每年3月1日前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

三、年度报告公示

(一)公示内容

1.区县人社部门留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附件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附件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4)。

2.应当公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表》(附件5)。

(二)公示方式

各区县人社局汇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每年3月10前填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表》(附件五)并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盖章确认。分支机构也应当提交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应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推荐人力资源服务资金申报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凡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机构,不得推荐申报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对无故不报送年度报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开展督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工作要求

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自治水平,夯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政府部门由单一主体监管向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督和社会共治的格局转变;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各区县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报告并存档备查;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时提供真实客观的年度报告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编辑:张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