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布 人才需求

扫一扫
手机浏览

智能推荐
项目人才资讯

首页
山东优势
城市推介
合作机遇
重点产业
招才引智
开放平台
网上招商
服务指南
关于我们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09-17 01:53: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引进、留住更多的金融高端人才,更好地服务我省金融改革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奖励对象为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或在上述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于上一年度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融高端人才。

 第三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四条 金融高端人才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对象和金额主要根据金融人才上一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度确定,统筹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金融业态人才的情况。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

 第五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申报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省管企业、驻鲁金融机构及省属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推荐。省金融办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地税局对推荐人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有关单位,依据推荐人选对我省经济社会贡献度,遴选提出初步奖励名单,并向相关市征求意见。

 (二)各市负责本地金融机构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金融高端人才的遴选,形成初步奖励名单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

 (三)省金融办汇总初步奖励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共同发文公布奖励名单。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奖励经费核拨至奖励对象银行账户,经费落实情况纳入17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七条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除获得奖励资金外,在管理期内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优先参加我省组织的金融人才培训活动。

 (二)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条件的,省金融办为其申办服务绿卡,评审(认定)通过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参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纳入省、市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省金融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并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