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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2019-06-30 01:37:5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49号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为加强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4日

   

    
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通过整合原文体传媒专项资金,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基层综合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奖励资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以及省图书馆、省美术馆、省博物馆藏品征集收藏和设备购置资金等,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设立,用于落实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一)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含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和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三)观赏电影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向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等放映服务。

    (四)送地方戏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向农村和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五)设施开放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丰富馆藏作品支出。具体包括:

    1.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2.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文化监管平台建设维护等;

    3.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丰富馆藏作品方面。

    (六)开展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依托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包括: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和设备购置,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购置等。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范围包括购买行政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条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和实施标准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与省财政厅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级文化示范区(基地)规划编制和建设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对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分配总额原则上按照当年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20%确定,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对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各市县和省直相关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确定项目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相关部门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由其牵头申请、评审,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综合得分,再根据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力情况分档明确财力因素后,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六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照省统计局提供数据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照省统计局提供数据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数(权重15%)按照省统计局或省民政厅提供数据测算。

    (四)行政村数(权重15%)按照省统计局或省民政厅提供数据测算。

    第十七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25%)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市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体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或文物藏品数量测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5%)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文体设施数据测算。

    (三)对个别数量规模明显偏大或者区域分布过于集中的业务因素进行当量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数额=﹛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力因素﹜/∑﹛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配因素得分×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力因素﹜×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得分×相应权重(当量)﹜/∑﹛某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得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文件确定;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依据各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结合当年资金规模确定。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和省级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分配,用于支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各市、县(市、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商同级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及评审报告,以及上年度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项目、分级次的分配使用及成效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申请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的,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项目评审报告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相关材料由各市负责汇总上报。原则上每市申报1个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部委要求,负责组织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15日内,将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和评审情况,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分省级和市县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对省级重点项目的申请个数,原则上省文化厅2个、省文物局2个、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个、省体育局2个。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测算基础数据。其中:

    (一)省文化厅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数据。

    (二)省文物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博物馆、纪念馆个数,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或者文物藏品个数等数据。

    (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

    (四)省体育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直单位、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县级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省直相关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编辑:mgerxz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