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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07-05 09:05:0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

服务处)

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培训、选聘、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对评价机构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对本机构、本行业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就业人才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负责省级外督员培训,组织实施省级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

各市人

编辑:张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