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强化助企纾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2023-01-04 10:03

近日,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强化助企纾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更好发挥财政金融融合政策支持小微、“三农”主体纾困发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0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实行“四级分险+免费担保”融资担保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支小支农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政策实施以来,全市累计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338亿元,惠及小微企业、“三农”主体17.96万笔,规模居全省第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5个百分点,累计为企业减轻融资负担4亿元以上。目前该政策已执行到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持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助企纾困作用,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调整完善,形成该《实施意见》。

二、政策术语释义

(一)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含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是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县或县级市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

行业可参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2号)明确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

三是创业创新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经各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各级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各级工信部门等认证的各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上述认证证书或名单在原担保机构评审时应在有效期内。(数据来源:人社部门的批复、农业农村部门认证(名单)、科技部门认证(名单)专精特新名单(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四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二)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四)市级再担保机构是指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一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二是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债务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三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解决债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四是贸易融资,包括出口押汇、进口押汇、发票融资、信用证、打包贷款等。五是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承兑申请人(即债务人)作出的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凭证。六是其他是指除上述品种之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认可的融资品种。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立足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风险“减压器”和中小企业发展“助推器”作用,重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专项增信产品,对未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乡村振兴、专精特新、预制菜、外贸进出口等全市重点扶持领域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担保费率原则上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二)坚持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担保再担保费、免抵质押政策。

(三)细化担保费补贴机制。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担保再担保费、免抵质押政策,财政部门按年化担保费率1%给予补贴;2024年,减半给予0.5%的补贴;2025年起不再给予补贴。担保费补贴在统筹上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基础上,由市县两级5:5比例共担。

(四)优化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担保主体分险责任。担保代偿上限为4%,银行分担20%的风险,省级以上分担40%的风险,市县各分担20%风险。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市级再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县级财政部门承担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对市、县承担的净代偿额,财政部门按照代偿率小于1%、1%—3%、3%—4%分档给予100%、80%、60%风险补偿。代偿率超出4%的部分将不予补偿。

本政策所称担保代偿率,是指原担保机构备案至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原担保机构备案至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同一统计期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上述公式分子部分所称本金,是指原担保机构依约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已经支付的代偿本金金额,不扣除再担保责任金额。上述公式分母部分所称解除担保责任本金,是指原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不包括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本金以及由其他机构、政府性资金池等对银行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即联合担保)本金。

(五)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四、政策时限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咨询电话

潍坊市财政局金融科809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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