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2022-12-26 11:10

印发《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商务字〔2022〕17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商务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稳外资力度,推动全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财政优化完善引进外资奖补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2〕123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有关财政奖励支持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支持内容

(一)对年度新注册设立、增资扩股、境外并购、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的外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实际支出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外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实际支出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四)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五)对新设(或增资)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项目5000万美元),以及年度到账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以上同一事项、同一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企业如已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不再予以支持;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在潍坊市域内依法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类金融和“两高”项目)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销售收入、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四)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商务部纳统认定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五)到账外资实际支出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月31日,企业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

(六)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500强公司总部需位于境外。

(七)申报财政支持的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年内须推动落地1家以上外商投资项目,且有实际到账外资。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1.境外现汇到账项目,提供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水单等

2.利润再投资项目,提供股东/董事会决议、银行水单、递延纳税报告表、企业记账凭证、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年报利润表、FDI对内义务出资业务登记凭证等;

3.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项目,提供股东/董事会决议、银行水单、企业记账凭证、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资本公积金来源说明、上年度年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情况等;

4.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项目,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情况表、股东/董事会决议、银行水单、企业记账凭证、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多个项目的分别列出)、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企业对到账外资投资项目及支出计划的承诺书等(须包括将到账外资投入到项目建设,同时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等)

(五)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提供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六)申请“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支持事项。

(七)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提供当地国家或港、澳、台政府部门出具的潍坊商会组织登记或备案材料复印件;经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认定、备案材料;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具体办公场所证明;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取得驻在地国籍港澳、台籍或有驻在地长期居住证,且籍贯为潍坊市人;或外籍港、澳、台籍人员在潍坊市有投资项目的);组织架构名单以及商协会会员名单(会员不少于20家);年度主要工作成果证明材料,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出具的项目招引落地的证明材料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协会授权指定的扶持资金承担主体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流程

(一)新设、增资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本级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部门(单位)意见,确保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等手续齐全,同时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奖励的异常情形。填报《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汇总表》(附件2),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填写《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3),连同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核,征求本级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部门(单位)意见,确定拟奖励支持项目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二)“一事一议”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支持事项,于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意见,并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兑现支持政策。

第六条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监督检查

(一)市、县两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截留挪用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财政等部门要确保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约定将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组织核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若出现企业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后年内减资、撤资、转内资,财政部门一律收财政奖励支持资金。

第八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九条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参照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资金申报表


附件2


潍坊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3


海外(含港、澳、台)潍坊商会项目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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