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12-14 12:37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二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二十条措施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滨政字〔2022〕15号)等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1.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工作长效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以下称“规定比例”)的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应当拟定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退伍军人安置等多渠道、多形式,专设职位和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到2025年(含)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要在2024年前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各级组织部门积极引导党政机关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项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求公开招录(聘)残疾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有企业招用残疾人。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在审核个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对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且能胜任的职位、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招录(聘)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6.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残工委办公室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协助开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丰富残疾人就业形态

  7.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适当放宽残疾人上岗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9.依托残疾人托养、康复、“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2024年底全市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处“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市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如康家园”运营补助政策,保障“如康家园”有效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0.坚持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帮扶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工商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1.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积极开展盲人推拿按摩培训,打造“滨州盲按”品牌,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2.各级政府部门在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商业步行街等场所设立的经营性摊位,应当预留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就业保障金制度

  1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税务、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统筹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无障碍改造等支出,支持就业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5.各级残联、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实现用人单位登记基础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职业培训补贴发放信息、单位职工社保缴纳信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政策约束

  16.将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和评先树优约束事项。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在当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时给予扣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7.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各级各部门开展的评先树优、表彰表扬、奖励鼓励等活动。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法定义务的民营企业,其约束事项参照国有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8.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活动,应征求同级残联(社会事业发展局)和税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残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9.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申报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的,要及时催报并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0.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对于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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