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22-12-13 14: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扩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网络消费提质增效,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42号),现就促进全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网络零售倍增行动。加强对各县(市、区)分类指导、激励引导,发挥滨城区、博兴县等龙头带动作用,支持推广滨城区、博兴县、惠民县发展直播电商、农村电商典型经验,挖掘各县(市、区)电商赋能新消费潜力,推动各县(市、区)网络零售规模快速增长。积极争取省级网络零售额增幅和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比两项奖励,对收到的省级奖励资金,市级参照省对市奖励办法全部奖励给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市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亿元,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等,扩大网络零售。指导现有综合性电商平台、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向交易、支付和信息服务一体化的电商平台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加大对电商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1千万元以上企业,每实现1万元,市财政最高给予5元流量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全市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市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均实现翻一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吸引电商大企业落户。加强政策支持,实施精准服务,推动市外电商企业在滨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政策施行期内,市外电商企业在滨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分成部分,待省级下达我市后,市财政全部分配给企业所在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支持相关电商企业发展。对首次纳统、在库存续期满1年且成长型良好的规上、限上电商企业,市财政按规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壮大网上店铺和电商企业规模。深化与重点电商平台合作,举办重点电商平台专题招商活动,围绕我市优势产业,扶持培育增开一批网店。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引进一批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吸引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群体借助电商自主创业,不断发展壮大农村电商队伍。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推动市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将设在市外的网络店铺回迁。对当年新增网上店铺超过1000家、全年电商企业数达到1000家和当年迁入店铺纳统网络零售额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力争到2023年年底,回迁市内店铺超过100家,全市网上店铺数量超过7万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加快直播电商发展。推动各县(市、区)联合重点直播电商平台,围绕各县(市、区)特色产业,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加大对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MCN机构)和直播电商团队招引力度,以省级直播供应链对接会为契机,集聚一批直播机构、供应链企业及直播达人,发展“直播+企业”“直播+店铺”“直播+品牌”等直播业态,打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生态。对MCN机构、直播团队当年新设且实现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直播电商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动国际国内电商融合互促。推动国内电商企业、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商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海外仓。指导跨境电商企业提升管理类别,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一类出口企业范围。推广“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仓+直播电商”销售新模式,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进口商品。推动外贸企业、出口型商贸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开展网上零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视情对外贸企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提升完善电商产业园区生态。引导各县(市、区)通过盘活闲置厂区、利用现有楼宇等,建设一批生态完善的电商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各县(市、区)提升现有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水平,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培训、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配套服务,打造要素齐全、服务完备、产业融合、业态丰富的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区。择优推荐我市电商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建立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在全市筛选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知名度、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电商产业园区、MCN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供应链企业以及代运营、内容制作等专业服务企业,建立全市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打通企业间的信息壁垒,加强资源共享,形成市内企业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生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实用型人才引进培育。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强化院企联合人才培养,推动开设电商、跨境电商专业的院校,联合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和电商产业园区等,开展产教融合培训或设立企业化实训基地,以“专业+实训”方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市50%以上开设电商、跨境电商专业的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培训或设立企业化实训基地。加大实用型电商人才引进力度,将急需紧缺和重点电商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引育创新行动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提升快递物流支撑能力。推进惠民县、博兴县、邹平市国家级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支持其他县(市、区)参照示范县建设标准逐步实现物流全覆盖。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地方龙头企业联合快递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建设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和快递物流信息平台。统筹做好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鼓励存量挖潜,以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参与建设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对整合全国性快递物流企业5家以上、实现县域内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五统一”的县域快递物流配送中心,以及能够提供实时比价和撮合对接服务、整合县域80%以上快递单量的快递物流信息平台,市财政给予所在县(市、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县(市、区)支持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创新融资支持方式。落实“齐鲁电商贷”业务,通过政府提供电商大数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为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至10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依托省级现有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政策,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措施,举办各类活动,聚力发展。将农村电商发展纳入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一体谋划推进。完善提升各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区域电商高质量发展、快递物流绿色发展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依托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服务,不断强化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健全完善网络零售统计监测体系,每季度反馈各县(市、区)电商主要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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