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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02-07 10:33:39
鲁人社字〔2022〕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21号)及《关于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山东博新计划”)的遴选工作。经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20名获选人员(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相应保障待遇
(一)省财政为获选人员提供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包括30万元博士后日常经费和10万元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按照20万元/人的标准分两年拨付。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每人两年不低于20万元的配套资助,其中至少1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0万元为科研经费资助。
设站单位应对获选人员的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应全部用于获选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设站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同时,应由设站单位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部分,不得从“山东博新计划”资助经费中列支。已入站工作的获选人员日常经费,可自办理完成进站手续起补发后再按月计发,也可根据在站时间延长情况自公布之日起按月计发。博士后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选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获选人员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申报国家“博新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中的派出和引进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专项资助,但不重复享受“山东博新计划”专项资助待遇。入选国家专项资助计划的,从项目文件公布之日起,设站单位须停发日常经费,并将结余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资助及时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设站单位应在获选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在出站留任、支持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参加短期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获选人员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延期出站的,设站单位应参照“山东博新计划”资助经费标准自行解决好延期期间的日常、科研经费问题。
(五)根据《山东省推进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稳定合作机制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字〔2020〕102号)有关规定,“山东博新计划”获选人员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由设站单位按程序为其办理“山东惠才卡”。同时,各市、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加大对获选人员在科研、津贴补助、住房等方面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为获选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环境。
二、抓好创新成果追踪及考核
(一)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等,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二)设站单位应与获选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工作,将创新型科研成果作为考核重点,达到考核要求的办理出站手续。
(三)获选人员在期满出站或退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的,设站单位不予办理出(退)站手续。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设站单位和获选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经费配套情况、政策到位情况和获选人员培养成效等内容。
各市、各设站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各项服务保障和追踪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山东博新计划”获选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和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1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获选人员名单.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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