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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人社厅2018-09-17 17:45:00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健全完善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服务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新评价使用机制
(一)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提高工作量、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本专业岗位中的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以及获得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均可作为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
(二)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制,灵活采用业务测试、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条件的市、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费用。
(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在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系列基础上,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乡镇(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对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颁发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有效。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基层单位可允许低于国家合格标准5分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聘用。
(五)健全完善乡镇专业技术人才职务晋升机制。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按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以取得的相应职务资格去申报晋升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以上单位工作的,其取得的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
(六)加大对乡镇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力度。健全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具体设置数量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二、完善引进培养机制
(七)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适当放宽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学历要求,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有要求的岗位除外。基层事业单位首次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可以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不能形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招聘;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水利、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最低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应聘人员需满足基层最低服务年限。
(八)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继续实施免费师范生制度;推进实施免费医学生制度,实行乡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逐步扩大免费生的招生范围,探索实施专业人才定向培养计划,为乡镇一线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九)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支持依托当地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公司,创建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进一步推进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大力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从2017年起,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省级高级研修计划每年安排20期以上高研班,用于培训全省县乡两级1000 名左右急需紧缺、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
(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快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健全完善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流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在乡村学校(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继续执行城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政策。
(十一)创新基层柔性招才引智方式。深化提升科技副职选派、基层人才挂职研修、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引进等工作,开展卫生、农业、教育、科技、文化领域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和兼职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保留不变。将在基层服务的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省级医疗机构、农业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十二)加大各类人才服务基层力度。建立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每年建设10家省级专家服务基地,鼓励专家服务基地依托当地重点产业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继续开展好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各类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服务、就业和自主创业。切实落实好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设区的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和公开招聘,扩大基层定向岗位比例,引导服务期满毕业生报考基层岗位。
(十三)鼓励和引导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适当向基层倾斜。通过特设岗位引进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核定的岗位数限制,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对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经逐级申请,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聘用到正高级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在推荐、选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和谐使者、齐鲁文化英才和齐鲁名师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时,注重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四、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十四)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
(十五)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保障;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人才开发;充分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金融扶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教育、财政、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队伍建设,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县域内从事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的骨干轮训一遍。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手机、网络等新媒体,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弘扬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为山东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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