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20-08-20 09:53:4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现将《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集聚培养,根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发挥其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认定、授牌、考核和退出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地申请备案、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地设立

第七条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设立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基地。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二)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三)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五)获得省级以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六)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省)内先进水平。

(七)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科研文化单位。

(八)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九)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优先条件。

第九条基地设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立基地的基层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

(三)备案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通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基地申请。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公布设立的基地名单,并授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三章人员培养

第十条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流动站向基地积极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达成进基地工作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地、流动站及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工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及义务。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

(三)进站手续办理完毕三个月内,由基地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备案。

(四)基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备案情况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受基地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基地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资发放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在与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基地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派出时间由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站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对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出站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解决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站手续,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基地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基地应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地所在设区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基地投入为主,同时基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条件。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基地同意后,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有关博士后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21号)有关规定申请省博士后创新项目、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等;可按照《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规定,申报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出基地后留鲁工作以及基地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设立单位可对其予以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或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九)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基地授牌后,连续两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备案;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基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基地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立条件的,可由相应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

第二十九条基地的更名、注销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更名、注销手续办理。园区类基地设立、注销分基地,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基地评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不定期组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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