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04-27 10:46:03

鲁政发〔202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紧盯复工达产,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扩大线上招聘服务。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组织劳动者安全有序返岗。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组织点对点的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体温检测等工作,落实防疫措施要求。深化政企合作,畅通复工信息,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复工率。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引导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紧盯援企纾困,全力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岗位

4.降低社保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有序划转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5.加大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全程网办,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6.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紧盯重点群体,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7.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就选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组织高校联盟集中招聘、校企地三方就业协作招聘活动,开展“线上有招”高校毕业生招聘专项行动,推行就业手续“秒办”“简办”服务,畅通高校毕业生来鲁留鲁就业渠道。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鸟”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8.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乡村振兴,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9.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各市可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地炼、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健全面向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省妇联)

四、紧盯能力提升,全力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1.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齐鲁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展“鲁菜师傅”、家政服务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

12.实施技能兴鲁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支持举办“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重点赛事,对列入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一定赛事补贴。遴选建设一批省级企业技能名师工作站,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编制《山东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开展紧缺技师培养行动,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在规模以上企业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新(扩)建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3.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市场预测、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持续调整优化技能人才培养结构,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方式,每个市至少建设一个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提升人才技能水平。(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五、紧盯创业创新,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4.实施齐鲁乡创计划。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乡创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各市、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省外和省内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统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奖补。将返乡创业项目确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15.实施创业金服计划。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金融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各地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各地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实施创业引领计划。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深度融合。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紧盯形势变化,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17.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上企业、重大项目和中美经贸摩擦、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18.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19.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20.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返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七、紧盯就业优先,全力完成就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21.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稳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就业指标权重。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2.加大政策协同。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制定改革发展、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时,综合评估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治理、城市管理政策,严禁擅自提标、层层加码,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避免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23.加强就业服务。打造“乐业山东”就业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全国统一、山东特色、各地自选的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日日有招聘、时时有服务。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厅,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统筹市县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

24.狠抓政策落实。大力宣传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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