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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众日报·海报新闻2019-10-29 09:36:17
从山东省科技厅获悉,为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现组织开展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8年度较2017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据悉,根据《补助办法》,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目前,山东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已根据2017-2018年度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相关数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初步测算,反馈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由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等要求,参考而不局限于反馈的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组织开展申报和审核推荐。
(大众日报记者 王亚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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