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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日报2024-12-24 09:44:28
1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从6个方面推出20条措施,加快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建设。
支持济青打造全国北方区域性就业聚集地
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将立足人力资源优势,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改革就业体制机制,提升失业治理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争当高质量充分就业“排头兵”。到2030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在110万人以上,新增高技能劳动者100万人以上,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到2035年,基本形成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结构优化、就业供求平衡、就业服务优质、就业环境友好的高质量充分就业局面。
在构建就业优先政策协同体系方面,山东将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支持经营主体稳岗扩岗,打造区域就业集聚区,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其中,分类归集发布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职业体验、跟岗锻炼等活动。实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质量就业“3+2行动”,稳定工业经济就业规模,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
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和民营经济就业主体作用,综合施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稳岗扩岗。实施重点产业和企业就业支撑计划,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十强产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供用工支持等专项服务。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破解“有活没人干”与“有人没活干”问题。
规划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先行区,支持济南、青岛打造全国北方区域性就业聚集地。推动建立黄河流域就业协作机制,启动新“西输东接”工程,吸引西部省份青年群体来鲁就业。把高质量充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协同发力。培育高质量充分就业县(市、区),给予资金补助,打造“产、城、人、业”融合发展县域就业模式。
对高校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
在构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方面,山东将拓宽青年群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加大创业群体支持力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其中,实施青年就业创业专项促进计划,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贯穿全年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实施志愿服务乡村振兴、青年见习实习等专项计划。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残疾人大学生等关爱工程。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衔接服务,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家庭合力促就业机制。
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和“直通车”招聘模式,引导、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退出条件,完善“基本服务+特定帮扶+急难救助”三位一体精准就业援助体系。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支持,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
实施“创业齐鲁”行动,精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推广“创贷+商贷”组合模式。支持创业街区等新平台建设,探索推出“创业风险险”等试点服务事项。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技能训练、职业转换,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在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中,山东将实施技能山东行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规划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支持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动态调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高校就业工作实行“红黄绿”亮灯分类提醒,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
融合打造“一刻钟”就业服务圈+便民生活圈
在构建城乡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山东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健全城乡一体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行数字赋能服务模式。
其中,大力发展县域就业容量大的特色产业,加强以工代赈,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培育“特定地域+特色行业”农村人力资源品牌(劳务品牌)。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深化“社区微业”行动,融合打造“一刻钟”就业服务圈+便民生活圈。标准化打造“一县一家”公共零工市场,加强线上零工市场建设,实现辖区零工市场信息全联通。
在构建平等就业权益保障体系中,山东将完善城乡劳动者收入增长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引导企业健全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绩效评价,培育治理欠薪县域标杆、园区标杆。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落实低保渐退期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
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监督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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