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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2021-02-07 09:36:08
2月4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要求,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专业人才,激励激发服务业人才创新创业氛围,加快推进山东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要求,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专业人才,激励激发服务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做大做强做优服务业企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在山东省精品旅游、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现代金融、医养健康、商贸商务、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科技服务、体育服务、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行业,从事企业管理、产业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工艺创新等工作,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推荐服务业专业人才候选人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管理类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类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凡被推荐的人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山东省服务业企业(集团)工作满5年(截至评选通知发文日期),目前仍在岗工作。
3.所在企业年服务业营业收入、利税、资产总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某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龙头带动作用明显;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较好,社会诚信度良好。
第四条管理类候选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候选人在服务业企业管理岗位工作;在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所在企业在开拓发展、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全省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对本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技术类候选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服务业企业从事关键技术工作;拥有与服务业企业创新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在推进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推荐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人才的贡献、创新、业绩和社会影响力,真正把专家和群众公认的优秀服务业人才推荐出来。
1.组织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选的推荐。已获得过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等称号的不再推荐。
2.初步遴选。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和遴选,形成推荐意见。初步遴选结果和推荐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资格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专家评选,确定进入实地考察阶段的初选人员。专家评委会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
5.实地考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通过专家评选的候选人及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候选人工作情况和贡献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作用,管理创新,营业收入、资产、利税等经济指标,品牌打造以及知识产权、社会诚信度等进行核查。
6.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选、考察情况,确定拟奖励人选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
第七条“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一年一次,每次奖励20人,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八条获奖人员进入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库管理,从获奖年度算起,管理期为4年。在管理期内,企业在每一年度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人才工作情况及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条被推荐的候选人,按要求填写《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候选人推荐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候选人所在企业提供的候选人担任职务证明(与申报企业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其他任职或出资证明),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2.反映候选人在申报企业工作期间的能力、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成果应用证明、获奖证书;所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在地纳税证明等,复印件要由财政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盖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证明材料和媒体稿件、宣传材料等。
3.候选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等复印件、照片。
4.候选人创办企业或工作所在企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获国际认证情况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和有关获奖、荣誉证明等。
第十条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被推荐人要保证所提供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一经发现,取消推荐单位推荐资格和被推荐人的参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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