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告知书 确保终端用户享受降价红利

来源: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2020-11-25 09:37:11

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联合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山东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多次通过政策宣讲、提醒告诫、群发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告知书》明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8-2019年山东连续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山东又出台两项扶持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二是自2020年1月2日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告知书》要求,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要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行为,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区分峰谷分时电表用户和其他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九五折优惠,为每千瓦时0.8743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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