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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05-19 11:09: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等
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关于保障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保障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等
重点群体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保障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援企稳岗支持企业发展
(一)实施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辖区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或实施静态管理7日(含)以上的区(市),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含)以上的区(市)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参保企业,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自主创业和鼓励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小店经济、夜经济,全面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开展复工复产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行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开通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将两项补贴定期统一申报办理改为随时办理。加强规划引导,预留夜市、早市和便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批准设置的夜市、早市和便民市场,主办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提升企业用工保障效率,用好“枣工快递”用工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服务模式,明确职责,分级受理,实时跟踪企业用工服务进展情况,做到企呼政应、有呼必应,形成“企业提需求—人社领任务—部门同落实—企业作评价”完整服务链。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密线上招聘活动,推广运用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新型招聘对接模式。支持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利用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免费为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支持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就地就近向用工紧缺企业输送富余员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六)扩大企业就业主渠道。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先缴后补”方式,按规定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促进技术改造要素供需对接、产融合作等方面优先安排。2022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力争拿出年度招聘计划中6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聘岗计划,充分挖掘基层治理、乡村振兴、劳动就业、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调查统计、养老服务等领域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加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招募力度。扩大青年见习规模,2022年全市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4200个,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聚枣就业。针对驻枣院校“一校一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鼓励驻枣院校毕业生留枣就业;多渠道与枣庄籍学子建立稳定联系,邀请实地走访观摩我市重点企业,引导回枣就业;多形式举办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小型化、精准化现场招聘,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招聘形式,吸引外地毕业生来枣就业。深入实施“圆梦计划”,对到我市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聚枣就业创业。实行普惠化就业创业政策,市内外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在枣庄就业创业,同等享受我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提升重点人群就业能力
(十一)强化城乡困难群体托底安置。优化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模式,2022年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1.54万个左右,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0.24万个左右,乡村公益性岗位1.3万个左右。积极安置城镇长期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深入挖掘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用工潜力,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优先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放失业保险补助。拓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并将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扩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和领取期限等按照2020年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统筹促进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我市基层公务员招录职位,其中镇(街)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原则上拿出不低于50%的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录。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支持,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频次按年度发放的,调整为按季度或按月发放。(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新一轮职业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工业强市、产业兴市”等战略部署,发挥各类培训主体作用,针对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人员、高校大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金蓝领”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特色项目制培训、山东手造、鲁菜师傅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夯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基础,促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健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多模式设立零工市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至少规范发展1家公益性质的零工市场,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劳务双方随时发布招工信息,促进零工人员充分就业。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网络平台参与运营零工市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零工市场供需对接服务。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发挥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典型示范作用。有序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实施劳动人事争议“听竹”工程,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登记制和全域受理,实现立案“就近办”“马上办”。开展“无欠薪”市场主体诚信赋能行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工资支付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无欠薪枣庄”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系列稳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典型推广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稳定就业预期,促进充分就业。(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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