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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1-02-07 10:57:19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枣庄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枣庄各区(市)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
滕州: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是根据投资规模,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从市财政设立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中按比例拨付相应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含)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50%的额度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扣除由项目方承担土地成本价的50%后,按剩余成交价款等额扶持企业发展。二是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有利于我市建链补链强链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结合项目方需求,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合作实施。由国有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成立新公司,按照约定固定收益率由项目方对企业股权进行分期回购,或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长期持股,具体合作模式由双方协议确定。三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薛城:在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上,优先保障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500万美元的重大招商项目土地供应。一是对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和厂房。二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三是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代建定制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作为股权投资、租赁或由企业先租后购。
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新上项目可以选择落户开发区或者落户在各镇街的园区,具体的模式和比例为:(1)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使用原有存量土地安置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开发区和引荐单位(仅限镇街)税收按 6:4分成;(2)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不使用原有存量土地,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区、引荐单位(仅限镇街)和被占地镇街税收按6:3:1 分成;(3)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需要新增用地的,开发区和引荐单位(仅限镇街)税收按 8:2 分成;(4)新上项目落户开发区所承建的厂房的(例如工业地产),一是由镇街迁入开发区的,以该企业上年度税收为基数,基数内的税收全部归原所属乡镇,超过基数的税收,开发区和原所属镇街按 8:2 分成;二是新引进的项目,开发区和所属镇街税收按 8:2 分成;(5)新上项目无法落户引荐单位所属园区,而需要落户其他园区的,引荐单位和被占地镇街税收按 4:6 分成。
峄城: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和资源类项目。下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部分(区级收益扣除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下同)的60%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以上扶持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进度分阶段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后,兑现70%;全部完成后,兑现剩余部分。
山亭:对落户开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5万元/亩土地成本价提供,鼓励支持重点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
台儿庄:一是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和资源类项目),在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投资规模,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按比例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如下: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含)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下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至 1000万美元(含)的外资项目,按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6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以上至 5亿元(含)工业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至 3000万美元(含)的外资项目,按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以上至 5亿元(含)工业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至 3000万美元(含)的外资项目,按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 5亿元以上至 10亿元(含)工业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以上至 4000 万美元(含)的外资项目,除将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外,另将土地成本费用的 50%用于鼓励企业发展(涉及土地成本费用部分,按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 60%逐月兑现);对固定资产投资 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给予更大力度支持。二是以租赁形式取得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 元/平方米以上项目,或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当年我区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当年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三是鼓励工业项目建设方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因此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用。
枣庄高新区:一是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20亿元或1亿美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和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二是支持企业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限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允许工业不动产产权分割出让。三是在高新区国有产业园区注册运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税收优惠或免租金政策之一。
第二章 收费优惠政策
滕州:一是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檐高超过8米的视为两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二是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滕州职权范围内原则上按下限收取;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经营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峄城:一是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全额征收,由同级财政按征收额的50%给予扶持,第三层及以上全额征收,由同级财政按征收额给予等额扶持。二是新建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帮助企业争取按下限收取,区级职权范围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
山亭:市及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协调帮助按最低标准征收。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征收。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在项目厂房主体完工后,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台儿庄:对新建工业项目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建筑容积率 1.3 以下的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建筑容积率 1.3(含)至 1.6的,按 70%征收,建筑容积率 1.6(含)至 2.0的,按 50%征收;建筑容积率2.0(含)以上的免征。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台儿庄职权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滕州:一是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因落实政策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计入享受范围。二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三是在滕州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约定运营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扶持。四是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才,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六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峄城:一是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二是在峄城境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扶持。
山亭区:一是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2000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其中旅游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高效农业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奖励给企业。二是对落户开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奖励给企业。
台儿庄:一是对新建(含增资扩产)外来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属于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具体细分如下:对年度纳税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长 20%(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开发区当年度亩均税收平均值(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净得财力的 50%给予奖励,次年度第四季度完成兑现;对年度纳税总额 800 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长 15%(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开发区当年度亩均税收 1.5倍(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净得财力的 70%给予奖励,次年度第三季度完成兑现;对年度纳税总额 1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长 10%(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开发区当年度亩均税收 2 倍(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净得财力的 80%给予奖励,次年度第二季度完成兑现;对年度纳税总额 1500 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长 8%(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开发区当年度亩均税收平均值 2.5倍(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净得财力等额给予奖励,次年度第一季度完成兑现。二是在台儿庄区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 80%给予奖励。
枣庄高新区:对新招引落户我区符合“锂光医智大”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含现有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在投产运营且产生税收后的前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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