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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4-01-25 10:12:39
峄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区外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峄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各项手续规范完备,并在峄城区境内注册、纳税,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适用本办法。10年内无正当理由,擅自迁离本区的将追缴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落户峄城经济开发区、峄城化工产业园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年税收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亩。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以外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2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年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和资源类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部分(区级收益扣除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补贴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下同)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类工业项目,除等额扶持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部分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土地成本价的30%—50%给予扶持。以上扶持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进度分阶段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后,兑现70%;全部完成后,兑现剩余部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类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类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下同),以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的4%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镇(街)招引的项目,区级财政原则上补贴一半。
第七条 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50%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25%扶持。
第八条 对投资额度较大,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对我区新旧动能转换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四新四化”产业项目,经严格考察评审,可代建标准化厂房,具体合作形式采取“一事一议”。
第四章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酌情给予不超过20%的出资支持。
第五章 企业高管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我区新旧动能转换有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和国内外500强、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我区的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和科技人才,须是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区内纳税,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六年等额扶持。每家企业最多扶持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二条 在峄城境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给予60%扶持。
第七章 收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全额征收,按征收额的50%给予扶持,第三层及以上全额征收,按征收额给予等额扶持。
第八章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主要针对区域性总部和物流、研发、结算等职能性总部企业,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主要工作场所在峄城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峄城征缴增值税,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在峄城内外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第十五条 符合适用范围且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自认定之日起分别按照认定后前三年度所产生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25%给予扶持;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自认定之日起分别按照认定后前三年度所产生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55%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30%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对入驻总部经济企业按照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标准提供办公用房,5年内免租金,5年后按市场租赁指导价的50%收取,对用工较多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另行规定。
第九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奖励政策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峄城,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为引荐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
第十八条 项目规模及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到位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资源类项目、增资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年度发布为准)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额不设置下限,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对以上项目,按照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的7%给予引荐人或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人须在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报引荐奖励资金。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引荐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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