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2023-09-06 09:54:00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280万元/亩、220万元/, 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一般不高于7%。项目投产达效后,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年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280万元/亩,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20万元/亩、15万元/亩。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第二条 支持企业创新用地方式,实行土地混合使用、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灵活供地方式,允许工业不动产产权分割出让。

第三条 项目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从市财政设立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中按比例拨付相应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含)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50%的额度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扣除由项目方承担土地成本价的50%后,按剩余成交价款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以上扶持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进度,分阶段兑现: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后,兑现扶持资金70%;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完成后,兑现扶持资金剩余部分。涉及土地成本部分,按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60%逐月兑现。以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转租,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抵押贷款。

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契税、业务费、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及工本费等税费由项目方据实缴纳。

  第四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性公益事业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有利于我市建链补链强链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结合项目方需求,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合作实施。由国有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成立新公司,按照约定固定收益率由项目方对企业股权进行分期回购,或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长期持股,具体合作模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六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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