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来源: 2024-06-28 00:00:00

一是突出外资项目引进奖励。以项目当年实际到账100万美元分档,分别按照实际到账总额的4%、6%给予奖励,对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突出社会化招商奖励。对引进固投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2年可以其每年实缴税收的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是强化项目用地支撑。在土地价格上,对固投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项目将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给予奖励,对固投5亿元以上或高新、重大外资等项目“一事一议”,同时对容积率1.0(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技改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先交后返”方式给予奖励。

四是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自企业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当年我区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五是重大项目设备奖补。对新上固投5亿元以上且在省“十强”产业目录之内的制造业项目,按照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生产和检测的)设备投入的10%给予重点扶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

六是加大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我区“5+3”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可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可按50%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五年可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新落地企业的高管团队(不超过10人)薪资收入(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前三年可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可按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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