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来源: 2024-06-28 00:00:00

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吸引力,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围绕“强工兴产、工业倍增”,聚焦山亭区“5+3”产业规划,积极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山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土地及税收扶持政策

第一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出让金分别扣除10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价款和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款项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由受益财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款项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缴纳后等额奖励给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市及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二条(一)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标准,后2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标准,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扶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扶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存量企业新上技改(扩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照区级净得财力与上年度相比新增部分,参照投资1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章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山亭区招引的重大产业布局项目,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可由区国有投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以灵活方式设立产业引导扶持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项目落地建设。
第四条 山亭区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大、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厂房配套和股权投资支持。
(一)厂房配套。现有标准化厂房,可出售给企业;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根据提供的图纸,由国企代建后,再出售给企业。
(二)股权投资。国企可以产业扶持基金的名义参股企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按公司章程履行权利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有序退出。

第三章 搬迁、装修、厂房租赁、设备补贴扶持政策

第五条(一)整体搬迁落户到山亭区的区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在落地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企业搬迁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山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的“退城入园”企业,在落地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一次性给予企业搬迁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六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租赁山亭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由受益财政按照实缴租金额度,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2年按照100%、后3年按照50%,按年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需租赁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在企业入驻山亭经济开发区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房租30%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30万元;购置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5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其新上设备投资进行奖励:
(一)新上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企业,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
(二)新上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每新增加设备投资1亿元,奖励上浮1个百分点。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符合我区“5+3”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新上设备投资以发票原值和实际落地运行设备为认定标准,单个项目最高奖补3000万元。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九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建设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标准的清洁无尘车间每平方米分别给予装修补贴300元、600元、800元、12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0万元。对于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补贴。(装修补贴以项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面积为准)

第四章 外资外贸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到账外资的4%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到账外资的6%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数据以国家商务部纳统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企业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增加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新实现自营进出口企业,按当年形成进出口总额每1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山亭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每完成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与一般贸易不重复奖励。上述数据以海关或上级业务部门来源为准,保证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律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是指在山亭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纳税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机构(不含在山亭区开设的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区域性总部是指履行跨区以上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区域性总部所属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应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区外企业),来自于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二)功能性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为母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其他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第六章 引荐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各界人士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对第一引荐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国企员工)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引荐人须在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2年内申报,逾期申报和未达到条件的,不予奖励。引荐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山亭区新旧动能转换有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和“500强”、央企、上市公司推进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和科技人才,年薪2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净得财力部分,由受益财政前六年等额奖励,对企业中层(市外)以上职工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项目承接服务单位针对招引落地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实现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政策兑现全过程提速和全方位服务。
第十六条落户山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原则上由区政府授权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签订。投资额特别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文旅康养等项目,由山亭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落地镇(街)投资亿元以下项目,项目联审、合同联审通过后,由镇(街)自行签订。
第十七条落户山亭区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须满足上级关于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镇(街)承接符合山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入驻经济开发区。入驻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所产生的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区镇两级按4:6分成。入驻镇(街)的项目,生产经营税收、产值等由承接镇(街)与引入镇(街)自行协商分成比例。项目奖补资金兑现由受益财政按以上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项目落地后,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向山亭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投资方配合,按合同约定奖励。山亭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所有奖励进行认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兑现。
第二十条对“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特别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文旅康养等项目,新招引符合山亭区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及对产业链发展具有带动性强的企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央企、500强企业在山亭区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工业地产),“一事一议”对项目运营方进行补贴。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项目所需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导向,对落户山亭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年终综合考核根据招引项目情况对第一招引单位予以加分奖励及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未能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未达到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标准等的项目,终止合同,并由招引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共同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追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企业不满10年擅自迁离山亭区的、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已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外来投资者在山亭区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区“5+3”产业的相关项目。新引进的企业需在山亭区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不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独资项目(含扩规、技改项目)及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类、资源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 相关概念
(一)“500强”企业:合同签订上一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
(二)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完成固定资产入库纳统后,以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结果为准。奖励款项包含审计费用。(固定资产的认定不含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落地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内的奖励扶持条款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出台的其他政策,与办法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与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奖励扶持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兑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山政发〔20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山亭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山亭区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
山亭区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奖励实施细则

1.《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文件中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缴纳后等额奖励支持项目的形式奖励项目方。
2.原则上企业需一次性缴纳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原则上自缴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奖励完毕。
4.申请。由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向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区商投局)提出申请,投资方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山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表(附),由区自然资源局规划科协助核准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由区住建局财务室协助核准已收金额;
(3)投资方与区政府、开发区、各镇(街)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项目立项;
(5)营业执照;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审核。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区商投局)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审批回复。
6.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区商投局将材料汇总报区分管领导签字。
7.兑现。由项目承接服务单位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加签后报送至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签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用于支持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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