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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2022-04-07 16:03:4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均在高新区的新用地工业类项目。
二、新用地工业项目条件
1.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
2.符合《高新区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3.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
4.亩均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
5.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三、扶持方式
“财政贡献奖励”和“建设资金补贴”两种。
1.“财政贡献奖励”扶持方式
《目录》中Ⅰ类项目,5年内,前3年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全部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后2年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目录》中Ⅱ类项目,3年内参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计算时间为自约定投产之日起。
2.“建设资金补贴”扶持方式
(1)《目录》中Ⅰ、Ⅱ类项目,分别按16万元/亩和8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2)已在高新区纳税的老企业新用土地项目,原则上选择“建设资金补贴”一种方式。
(3)企业租赁专业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用期满购买所租用厂房的,原则上选择“建设资金补贴”方式,已享受管委会房租补贴扶持资金的在兑现“建设资金补贴”扶持资金时扣除。
四、兑付办法
1.享受“财政贡献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
扶持资金每半年兑付一次。
2.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方式扶持的项目:
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建设任务并投产后,经相关业务部门验收评审,报管委批准后,由财政一次性拨付建设资金补贴;需提前享受补贴政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淄博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扶持。
五、不动产证的管理
1.享受“财政贡献奖励”方式和完成建设任务投产后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方式扶持的企业,不动产证办理完毕后发放给企业,企业承诺在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业务部门验收后再按本《意见》享受扶持政策。
2.需提前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政策的企业,与淄博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产投公司”)签定协议,企业将不动产抵押给“产投公司”,“产投公司”以债转股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扶持。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建设任务并投产后,经相关业务部门验收评审,报管委批准后,由财政一次性拨付建设资金补贴,建设资金补贴专项用于归还“产投公司”债权,双方申请注销不动产抵押权。
六、附则
1.符合本意见,同时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淄博市其他相关政策优惠规定的项目,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
2.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3.投资大、技术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特殊重大项目、收回土地重新出让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本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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