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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市商务局2022-04-07 16:03:44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对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的工业、服务业、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内建筑业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纳统当年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达到本行业高新区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额度对应按照50%执行。
第二条对已纳统的规上企业和规下(限下)抽样调查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年统计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单位)统计员1000元/年(每家企业或单位限1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销售额、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企业统计员500元/年。
第三条对快速成长的规模以上优势工业、服务业企业,分别按照年产值、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以上标准,奖励额度对应按照25%执行。
第四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每同比增长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的工业企业,按照1.1的比例系数执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同比增长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每同比增长1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万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每同比增长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同比增长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其年增速超过区域平均增速的,每高于10个百分点,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每高于10个百分点,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1万元。单次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上条款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对从工业企业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时与原工业企业合并计算。新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升规纳统后第一个年度内,按照原工业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优选、省补短板、省双招双引等省级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市技改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上条款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获得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省重大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亩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对经济运行具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平台,孵化器,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九条本政策涉及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单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本政策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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