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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2022-04-07 15:52:37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进张店区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促进当地金融产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更多金融业态集聚发展,深度参与张店区“金融赋能”行动,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根据区委《关于开展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张发〔2020〕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对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市外城市商业银行的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补助200万元,区级支行补助100万。
2.对年度营收在国内前10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司补助80万元,其他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补助2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2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金融机构,3年内,每年按其对张店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入驻机构可自主选择入驻当年或入驻次年为享受奖补的起始年度)。3年后,参照第(四)条“对非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金融机构”补贴标准进行奖补。
(四)对非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金融机构,以本政策执行年度的上一年其对张店区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比上年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80%给予奖励。其中租赁办公用房的财产保险机构,其当年地方留成无新增或地方留成新增部分80%的奖补不可覆盖房租的,以其当年地方留成对公司按照实际合同房租数给予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此条奖补政策对同一财产保险机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含)的上述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补贴政策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执行。
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5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要求,凡经过市级认定,已享受市级补贴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张店区再给予其所享受市级补贴额度的30%作为奖励。
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本政策有效期内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港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
(一)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报IPO辅导、申报IPO、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3:3:4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总额1000万元。本政策出台后,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的我区企业,区级奖励总额不足1000万元的,补齐至1000万元。
(二)对在港交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三)对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8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公开发行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
(五)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纳税8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的补助。
(六)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众创版除外),给予每户10万元的补助。
(七)提升上市挂牌奖补兑付效率,分阶段上市挂牌奖励申报3个月内给予兑现,其他奖补资金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补政策。
六、其他规定
(一)本政策与《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张发〔2019〕9号)第(六)条第1款对金融招商项目专项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机构同时享受区内多项同类政策补助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机构,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张店,不改变在张店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需退回所享受的补助奖励。机构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除“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中涉及到的上市挂牌企业外,对同一机构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机构实际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第一年度除外)。
(五)本政策所指补贴是指上述机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享受市级补贴分级负担基础上,张店区额外奖补的资金。
(六)为促进张店区金融产业发展,对本政策中一、二、三、四项涉及的市级以上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给予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七)本政策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4日。本政策发布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针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程序等事项,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政策授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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