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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来源: 2023-09-26 14:51:00
第一条 市财政设立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二条 扶持条件:
1.列入省、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和引进落地的总投资亿元以上 招商引资项目;
2.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 等手续办理齐全;
3.项目完工投产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
4.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 2 年,省级重点项目建 设年限不超过 3 年,省重大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 5 年。
第三条 专项扶持项目的资金扶持标准:
1.投资强度达到 320 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 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 12%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2.投资强度达到 280 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 10%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3. 投资强度达到 260 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 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 8%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备注:(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建筑安 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土地投资;
(2)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第四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产业拉动力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补助。
第五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该政策推行 “免申即享”模式, 对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项目及时告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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