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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9-07-26 09:58:3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单位、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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