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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9-07-26 09:58:32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县市区申报,各政策兑现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超过预算额度时各项目申报资金按同比例核减。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招商、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个人)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通知确定的时间,联合行文上报市投资促进局。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对县市区提报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通过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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