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08-15 14:44:01

关于进一步支持长岛海洋生态文明

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发改动能办〔2022〕133号),推进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海洋生态岛,结合烟台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建设国际零碳生态岛

1.构建全域绿电供应体系。支持长岛电网接入半岛北风电,实现绿色电力供应。支持长岛探索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发电试验试点。鼓励加快车辆、船舶电气化改造,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逐步实现长岛全域电气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烟台供电公司、蓬莱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蓝碳经济。支持开展全域蓝碳储量和时空分布信息调查,建立长岛蓝碳检测动态数据库。鼓励引进碳汇研究团队,探索构建海洋碳汇核算标准。开展以扇贝、牡蛎、海带养殖为主的渔业碳汇,探索开展全国首单以海藻床为特色的蓝碳交易。(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建立海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市场交易、市场信用和绩效考评等体系。探索生态资源规模化收储、专业化整合、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林权等依法依规进行碳汇交易、抵押和贷款。支持开展负碳海岛试点认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建长岛国家公园。支持长岛编制《长岛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长岛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等,开展国家公园保护管理设施、科普宣教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公园内有序退出的产业、原住居民予以安置、补偿,所需经费根据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市级、长岛综合试验区分别承担。争取建立省级领导牵头的创建工作推进机制,争取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支持,将长岛纳入国家公园设立名单。(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对长岛重点生态功能区,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每年安排转移支付规模不低于1亿元,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市财政局负责)

二、支持建设智慧海洋牧场示范区

6.优化布局海洋牧场。支持开展渔业养殖海域本底调查,科学规划海洋牧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推动长岛渔业由近海向深远海拓展。(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

7.科技赋能海洋牧场。支持长岛成立海洋牧场技术研发中心,推广应用智能海洋信息技术,构建海洋牧场综合立体观测网、鱼病远程诊断、渔业技术远程服务等信息平台。(市科技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

8.创新海岛旅游品牌。支持创建省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庙岛湾4A级景区,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信用管理规范、“渔家乐”星级评定等活动,打造长岛旅游品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丰富特色旅游产品。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做优“南岛游”、拓展“北岛游”,办好环岛马拉松、全国海钓邀请赛等体育赛事,举办长岛妈祖文化旅游节、海岛音乐节、长岛海鲜节等特色节庆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辟长岛旅游专线。支持开辟烟台、蓬莱交通场站至长岛旅游专线,优化田横山停车场至蓬长客港旅游接驳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蓬莱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行长旅航线补助。市级统筹各类资金对“长岛—旅顺”客运航线适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乘坐“长岛—旅顺”航班游客,凭纸质实名船票和本人身份证,一个月内享受蓬莱阁旅游景区、昆嵛山景区、长岛旅游景区、太虚宫景区、牟氏庄园景区、白垩纪国家地质公园、云峰山景区、北极星钟表文化博物馆、艾山国家森林公园等9处国有景区门票2022年免费、2023至2024年半价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无人驾驶先行应用。支持建设无人车、无人机测试基地,形成与海岛特色旅游相融相生的无人驾驶应用体系,赋能海岛交通系统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8K技术先行试用。支持在重点景区、交通站点、高端酒店等公共空间布局8K超高清显示屏,推出景区VR实时互动体验产品,形成“线上云游+线下体验”文旅产品供给格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5G网络先行覆盖。科学布局5G等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长岛有居民岛5G网络连续覆盖和5G应用区域全覆盖。支持实施“5G+文化旅游”“5G+生态保护”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设共同富裕海岛

15.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将长岛纳入全市城市更新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市级、长岛综合试验区分别承担。支持长岛建设“海绵城市”。(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财力保障措施。继续对长岛实行“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在落实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央特殊县转移支付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市级财政给予等额配套。继续给予长岛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倾斜政策,并给予贴息补助。优先给予长岛市级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海域治理等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省级城镇化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基建类资金给予重点倾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市级统筹解决长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部分。根据省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对长岛义务教育、居民养老、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支出缺口继续给予全额补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搭建保护发展平台。建立市直部门单位及涉海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结对助推长岛渔村发展制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与长岛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生态保育、文化旅游、区域开发等领域开展市场化合作。(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设改革创新之岛

19.实施“科技兴岛”行动。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繁育,打造深海养殖装备试验基地。支持长岛生态文明展馆、地质博物馆、历史博物馆、航海博物馆、生物标本馆、文化陈列馆、海洋牧场展示馆等公共场馆建设。(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支持长岛试行改革创新备案制,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评估论证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项,允许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出现风险时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失误错误,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程序予以容错纠错。理顺规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及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权限。(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探索试点先行。聚焦探索一批可持续、可推广、可复制的“长岛经验”,统筹国家、省级各类试点资源,优先向长岛倾斜、安排先行先试。推进转移支付与生态改善程度挂钩激励约束试点,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变好”等级,市级统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等转移支付,给予长岛一定倾斜奖励。(市委改革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选拔长岛优秀干部到市直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加强长岛机关事业人员培训。把长岛老海岛红色文化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内容。(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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