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 2024-01-19 16:19:39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支持企业冲击新目标。实施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强化政策扶持,推动企业做优做强做大。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根据增长速度和贡献度,对发展前景好、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分档给予一定奖励扶持。

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15%(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50%奖励扶持;营业收入增幅超过4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3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100%奖励扶持。

营业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5%(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2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50%奖励扶持;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4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100%奖励扶持。

营业收入1亿元(含)—3亿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3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25%(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50%奖励扶持;营业收入增幅超过6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 5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100%奖励扶持。

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4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3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50%奖励扶持;营业收入增幅超过8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6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100%奖励扶持。

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4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50%奖励扶持;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0%(含)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幅超过80%(含)的,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100%奖励扶持。

2.鼓励经济贡献达标重点企业(集团)。在市域范围内依法经营,当年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济贡献增幅达5%以上(含5%)的企业给予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奖励,并按照经济贡献每增加1000 万元分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实施企业技改提级行动

3.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推动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对现有规上制造业企业新上智能制造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当年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项目原则上列入当年制造业技改项目统计库,且企业当年有一定研发投入,对于安全环保、淘汰产能等政策要求购置的设备不列入支持范围。

4.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场景,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扶持;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5.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6.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扶持,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扶持。对已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差额补助。当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满足自主研发与主营业务相关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企业仅限享受1 次)。对已享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予补助。

7.鼓励校企协同创新。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家团队等进行产学研合作。对当年新签订产学研合作合同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付款(含对专家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0%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扶持。

8.鼓励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获批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立项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省补助资金的 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

四、加强企业梯次培育

9.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扶持。

10.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纳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含)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扶持;纳统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含)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扶持。因非经营性生产原因导致退库的,列入失信名单。

五、加快推进数字赋能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投入资金(包括开发费用、应用软件、数控设备)超过100万元且两年内投产运营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金扶持,最高奖励20万元。

12.支持工业企业试点示范和数据应用。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或项目(典型应用场景除外),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扶持,对获评省级“晨星工厂”标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六、鼓励绿色低碳发展

13.加强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扶持。

七、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经营的企业。享受奖励扶持的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必须实现正增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企业经济发展无关的支出,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予以资金收回,并将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实施期间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涉及的扶持资金与我市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奖励扶持资金需用于企业技改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厂房建设和企业研发投入等支出(以正规发票为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当年资金未全部用完的可转入下一年使用,最多不超过2年,享受奖励企业次年必须实现正增长,如出现负增长,奖励资金按比例进行扣除。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为D档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冲击新目标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统计局出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核实证明,财政局出具的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核实证明,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鼓励经济贡献达标重点企业(集团)奖励,由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关于对全市经济贡献重点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和兑现流程执行。

二、实施企业技改提级行动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奖励,由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设备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扶持意见(智能制造设备不包括维修备用件、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批复的认

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由市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牵头,根据上级批复的创新载体认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由市科技局根据上级认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鼓励校企协同创新奖励,由市科技局根据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实际付款金额,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四、加强企业梯度培育

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批复的认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市统计局出具的当

年纳统证明文件提出初步扶持意见。纳统后第一年和纳统后连续

两年营业收入增幅由市统计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条件,通过审核

后由市工信局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五、加快推进数字赋能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工业企业试点示范和数据应用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批复的认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六、鼓励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奖励,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批复的认定名单,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七、附则

市工信局将初步扶持资金使用意见进行汇总,报送至市财政局、审计局,并根据市财政局、审计局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市级分管领导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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