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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4-01-26 10:00: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攻坚突破年”工作要求,深入实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攻坚突破行动,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荣成高质量发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威海市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外资招商项目。享受奖励项目范围和规模,按照我市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经济项目,是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为我市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荣成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资项目需在动工后1个年度内完工投产(运营),因特殊原因,最多可延长180天。
(二)外资到账项目,当年形成的实物工作量不低于实际到账金额的20%。
(三)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前一年度持有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威海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第六条 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根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对引荐人予以奖励;外资到账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对引荐人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七条 新引进的内资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实物工作量的6‰进行奖励。
第八条 外资到账项目(以纳入商务部统计为准),来自欧洲、美国、日本、韩国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以上两档,分别给予实际到账金额的1%、1.5%的奖励。其他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账金额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两档,分别给予实际到账金额的1%、1.5%的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认定期内,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按税收地方可用部分6%进行奖励;在认定期内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为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按税收地方可用部分10%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注册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中的制造业企业(以项目注册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500强名单为准)在我市投资落户的项目,以及实物工作量达到奖励标准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项目、领先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两项(含)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项目享受“一事一议”奖励和其他支持政策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各招商单位负责组织符合奖励标准的引荐人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引荐人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荣成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件);
(二)引荐人属于团队的,申领奖励资金时,申领者需提交其他引荐人的委托书及奖金分配协议;
(三)项目投资方的身份证明;
(四)属于招商引资总部经济项目的,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引荐项目年度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
(五)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要求提交的设备发票、项目合同等其他证明资料。
引荐人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以及所属权利。
第十四条 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申报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引荐人。
第十五条 项目落户在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俚岛镇的,奖励资金由三区和俚岛镇财政负责拨付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则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主要是指我市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海洋生物食品与医药、核电装备与新能源、高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项目中以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的项目,以及其他具备“先进性”特征的制造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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