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海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来源: 2024-01-26 10:00:48

荣成是“中国海带之都”,产业规模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快推动海带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当前产业发展中的梗阻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开展海带苗种更新繁育

       1.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海带水产原良种场以及开发出经农业农村部认定新品种的优势企业牵头承担农业部门的育种创新攻关等项目,支持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支持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建设,对配备专门实验室的新建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数据库给予一定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50万元。

       2.鼓励苗种企业实施车间改造,对新建、改扩建高标准、自动化海带苗种繁育车间的(包括新上废水治理、节能减排、智能控制、水质在线监测、产品追溯、物联网等设施设备),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给予20%的资金扶持。涉农资金、涉农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不予重复补助。

       3.建立优质苗种企业“红名单”制度,每两年根据企业育苗产量、科研投入、规范化程度等指标,综合评选一批优质苗种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引导驻荣金融机构为“红名单”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服务。

       4.加大种业监管执法,严查海带育苗过程中的非法用药、无证经营、出售低质苗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案件惩处和曝光,维护苗种繁育市场秩序。

       二、支持开展海域环境立体监测

       5.建立海域水质联动监测机制,对近岸水质实行“市、镇(街道)、企业”三级联动监测,全方位开展海域水色巡视巡查等工作,并结合海域环境变化,不定期抽检重点海域水质指标,掌握海域不同尺度环境要素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分布规律、变化趋势。

       6.鼓励海带苗种、养殖企业与水产科研机构或高校院所合作设立海带疫病防控与监测点,共同研发、推广新抗病技术,参与海水监测、海洋科研调查,支持项目单位优先申报农业部门相关课题任务。

       7.强化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在烟墩角养殖海域布设波浪浮标海洋灾害观测设备,提升海洋防灾减灾应对能力。

       三、支持开展海带机械化作业应用

       8.实施海带作业环节关键技术“揭榜挂帅”计划,设立100万元引导资金,邀请企业、高校院所围绕“海带夹苗”“海带收获装备”两个课题进行揭榜,对在海带夹苗、采收环节攻克相关技术难题或推广应用相关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9.鼓励企业在晾晒环节应用机械化作业,对探索实施高空晾晒、入园集中晾晒的企业,优先给予用地、资金支持,规范作业环境,逐步取消传统晒场。

       10.强化海带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成功的海带夹苗、收获装备,指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正常。

       四、支持开展海带加工提质升级

       11.开展“清洁工厂”行动,督促加工企业规范漂烫环节生产标准,严格按照最新生产许可要求更换盐渍池。每年5—8月份,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漂烫作业环境不达标、违规排放污水、违规用盐等行为,整治生产作业环境“脏乱差”。

       12.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海带烘干技术及设备研发,对相关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开展海带产品精深加工

       13.鼓励企业参与海带食品市场竞争,对新上海带预制菜生产设备或海带休闲食品加工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单台套设备购置价款不低于10万元(含)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海带提取物研发生产,对新开发的海带提取物相关产品,且单个产品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5%给予扶持。

       15.鼓励海带加工企业入驻海洋生物食品产业园,对新入园且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在项目用地、车间装修、租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海带产业集群化发展。

       16.鼓励企业强化品牌创建,对获得省优质产品基地内的龙头企业、当年获批省特色优质食品目录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六、支持开展多渠道营销活动

       17.充分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在威海国际食品博览会、武汉良之隆食材节、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期间搭建“中国海带之都——荣成”展区,集中展示推介荣成海带系列产品,对参展企业当年度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费等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18.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宣传推介,开设“荣成海带”专场直播带货活动,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方式开展产品营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七、其他

       上述政策由科技、工信、海洋发展、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解释认定,其中与我市及上级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分享

热点推荐

Copyright © www.selectshand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商务厅 版权所有

鲁ICP备09023866号-50

承建单位: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大众网

山东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86-531-51763562    +86-18678817218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86-531-85193668    +86-18678828218

山东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531-51763562    +86-18678817218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

+86-531-85193668    +86-18678828218
selectshandong@shandong.cn

版权所有 © 2024 山东省商务厅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09023866号-50

承建单位: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