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24-10-08 16:26:36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已经2024年7月10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推进先进标准实施应用,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分标准创新项目奖励和标准应用项目奖励两类,每年评审审定一次。标准创新项目分设一等、二等、三等;标准应用项目不分等级。

第三条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工作委员会(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奖励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奖励工作委员会设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审查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完善标准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

(一)标准创新项目奖励范围为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已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奖励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标准应用项目奖励范围为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标准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八条奖励数量及额度:

(一)标准创新项目:一等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励项目可空缺。

(二)标准应用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标准创新项目评审标准:

(一)一等: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十条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申报标准创新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潍坊市标准创新项目申请书;

(三)正式格式的标准文本,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同一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中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

第十三条申报标准应用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标准应用项目申请书,说明项目建设成果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估合格文件或示范项目确认文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提供获奖文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潍坊市标准创新项目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受理和评审

第十五条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项目的受理和评审、审定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潍坊市标准创新项目评审程序为:

(一)受理: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纳入评审范围;

(二)材料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受理项目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答辩:专业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四)审定:专业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和答辩情况进行汇总,研究提出纳入奖励范围项目。

(五)征求意见。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就纳入奖励范围项目向奖励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拟奖励项目。

第十七条标准应用项目采用审定方式,申请材料经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研究确定拟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初审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有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公示和奖励

第十九条拟奖励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向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

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重大问题由奖励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由市政府公布奖励项目。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应用奖励的,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应用奖励的,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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