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双招双引”重点政策

来源: 鲁网2022-04-07 16:35:12

(一)减税降费

1.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免费办理CA。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

2.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3.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二)用地保障

4.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9〕8号)文件执行。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5.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山东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

(三)人才引进

6.“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对市域内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等全职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根据人才(团队)层次和项目在潍纳税等综合贡献情况,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生活补贴、5000万元项目资助,以及1亿元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对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在享受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给予项目单位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2020〕17号)

7.对住潍院士,给予最高600万元生活津贴,根据住潍院士及其团队承担科技创新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科研项目综合资助1000万元。对聘任院士、合作院士,按照在潍实际取得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生活津贴。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2020〕17号)

8.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事,市财政再给予每人200万元经费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每人100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2020〕17号)

9.给予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创新类人选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创业类人选最高800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潍发〔2020〕17号)

10.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聘用的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与3000元、1500元、500元生活补助,期限分别为5年、3年、1年(双一流为3年)。

——《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潍人才办字〔2018〕5号)

11.对符合条件的新来潍就业或创业且在潍购买首套住房的“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等领军人才(B类)、泰山系列人才等高端人才(C类)、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等特优人才(D类),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参照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潍坊市市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潍建发〔2021〕3号)

12.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

——《潍坊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潍金监发〔2021〕16号)

13.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降低股权激励成本、放大股权激励效果,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人才稳定性的作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20〕33号)

(四)财政奖补

14.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 (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15.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16.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17.对新来潍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500元、1500元、3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

——《关于印发<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潍人才办字〔2018〕5号)

18.对来潍坊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对来潍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放管服”领域

19.通过实现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定制式告知、主题式审批、品牌式服务等具体措施,推行“开工直通车”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

——《推行“开工直通车”审批服务模式实施办法(试行)》(潍办发〔2020〕13号)

20.企业开办“一件事、零见面、零成本、一日好”

——《潍坊市企业开办“1001”全程网办实施方案》

21.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整合集成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

——《潍坊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工作方案》

22.推进模拟审批、告知承诺、并联审批机制,建立企业在取得用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的审批模式。

——《潍坊市工业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潍优办字〔2019〕10号)

23.精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审批流程

——《潍坊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潍优办字〔2020〕4号)

24.为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全体系、全过程无偿上门帮代办服务

——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重大重点项目审批服务“0+N”帮代办模式的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21〕95号

(六)科技创新

25.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七)企业上市

26.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组织领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

(八)基金支持

27.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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