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利用外资奖励政策

来源: 2024-05-29 09:39:54

(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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