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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05-22 10:44:45
泰政字〔2023〕2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为发挥矿产资源在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谋划“十四五”期间泰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业发展、矿区生态修复的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了《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生态赋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矿业生态保护优先,以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优化开发保护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深入挖掘本地区优势资源潜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绿色勘查、绿色开发,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2.加强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努力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生态文明建设。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鼓励矿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矿山企业智能化设备改造升级,优选具备条件的大型矿山开展试点,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3.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矿业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引导约束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保障经济安全、资源有效供给为目标,正确引导和合理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确定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重点和规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市内外投资与加工贸易合作,充分发挥互补优势与合作潜力,建立稳定、多元、开放的市内外资源合作开发体系。
4.坚持共享理念,确保矿产开发惠民利民。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理顺体制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和建立公平、规范、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有机结合,切实做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二、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1.地质调查。开展大汶河流域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新泰市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在泰山、大汶河廊道及东平湖等不同生态功能区推进生态地质调查评价。探索开展盐穴溶腔、密闭采空区等硐穴资源调查和主城区1∶2.5万以上比例尺的城市地质调查;建设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
2.矿产资源勘查。围绕我市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资源,推进重点勘查项目和重要找矿远景区勘查,加强已知矿集区、矿区深部和外围找矿,积极探索新区,鼓励资源勘查开发,努力实现找矿突破,提高资源保障程度。重点勘查铁、金、地热、岩盐等矿产,夯实资源基础。预计探矿权数量达到32个,力争规划期内新增大中型矿产地1-2处。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调控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化开发程度。到2025年,采矿权数量约12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主要矿产年开采总量约1.46亿吨,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4.矿区生态修复。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全市绝大部分历史遗留矿山完成治理恢复,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基本实现“不欠旧账、不添新账”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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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全市矿业生产基本实现现代化,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有机融合,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周期绿色管控全面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完成,数字矿业平台基本建成,全市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实现。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落实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矿种:金、铁、萤石、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
(2)重点开采矿种:煤、铁、岩盐、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
(3)管理措施:针对重点勘查开采的矿种,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强各级财政资金勘查投入,提供更多基础地质信息,优先探矿权投放,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严格按照规划区块设置投放采矿权,加强矿山日常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准入管理,提升勘查开采质量和水平。
2.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1)限制勘查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2)管理措施:针对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日常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3.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砂金、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布局
1.东部能源及金属、非金属勘查开采区。主要涉及新泰市和岱岳区东部地区。以新汶煤田、化马湾-雁翎关和刘杜地区金矿、羊流地区钾长石、龙廷地区饰面用花岗岩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构建能源、煤化工、黄金、新型建材等产业基地,提高资源利用率。
2.中部非金属勘查开采区。主要涉及岱岳区中西部、泰山区、宁阳县东部、肥城市东部地区。以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建设新型建材和盐精细化工产业,提高石膏、岩盐和石灰岩资源利用率。
3.西部能源及金属、建材勘查开采区。主要涉及肥城市中西部、宁阳县中西部、东平县地区。以肥城煤田、宁汶煤田、东平铁矿、地热、石灰岩、饰面石材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构建能源、煤化工和铁矿产业基地,并提高水泥用灰岩及建筑石料用灰岩保障能力。
(三)矿产资源规划分区
1.国家规划矿区。落实国家规划矿区2处,国家规划矿区内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支持现有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自愿依法进行有序整合,实施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2.重点开采区。落实省规划重点开采区10处,其中,铁矿1处,砂石类重点开采区9处;本次划定岩盐重点开采区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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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开采区内,加大矿业权投放,稳定资源供应能力。支持矿山企业整合重组,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加强资源科学开采,推广先进适用选矿技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提升共伴生矿产及废石、尾矿综合利用水平,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
(2)砂石类重点开采区内,实施“净矿”出让,积极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新建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提升规模化开采水平。明确区内采矿权个数、开采总量及最低开采规模,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为社会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地质矿产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大汶河流域(泰安境内)开展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在新泰市开展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推进市域内鲁西富铁矿成矿带开展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在泰山、大汶河廊道及东平湖等不同生态功能区及黄河流域(泰安段)开展生态地质调查评价。探索开展典型岩溶水文地质单元碳汇碳储地质调查评价和盐穴溶腔、密闭采空区等硐穴资源调查。在主要煤炭矿集区推进生态地质调查;在主城区开展1∶2.5万以上比例尺城市地质调查;建设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
(二)矿产资源勘查。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和划分勘查规划分区。对具备成矿远景和资源潜力的地区和地质矿产工作程度较高区,加强已知矿集区、矿区深部和外围找矿。重点开展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勘查,加大勘查力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在新泰、东平等区域开展铁矿、金矿勘查工作;加强新泰饰面用花岗岩以及(花岗)伟晶岩有关的铷、铌、钽等稀有矿产勘查。加强肥城洼里地区及岱岳区姚庄地区油页岩勘查,以及房村地区自然硫勘查、肥城九山萤石矿勘查工作。
(三)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1.勘查原则。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共同推进勘查工作。明确社会资金在商业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鼓励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现有矿业权自愿依法有序进行整合,实现找矿突破。
2.规划区块。落实省规划勘查规划区块8个,其中,铁3个、金4个、油页岩1个;本次划定勘查规划区块11个,其中,地热2个、矿泉水3个、其他非金属6个。
3.管理措施。勘查规划区块投放要与矿业经济发展相适应。充分结合市场需求有计划投放探矿权。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1个勘查主体,并明确勘查周期,实施综合勘查评价。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基本一致,不得降低勘查阶段。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放与管控要求不符的新设探矿权。严格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
(四)绿色勘查。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勘查活动的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在勘查活动中履行保护生态环境义务和责任。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新理念、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度避免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依法勘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等,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共建和谐勘查环境。规范绿色勘查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检查,确保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范围。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1.开采总量。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发强度,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2025年,全市主要矿产开采总量约1.46亿吨,其中,煤1000万吨、铁915万吨、石膏225万吨、岩盐2000万吨、水泥用灰岩15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450万吨、建筑用砂石8500万吨。
2.采矿权数量及规模。加大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力度,促进矿业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形成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多、核心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培育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建立绿色环保型矿山企业。优化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2025年,全市采矿权数量约12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支持矿山企业开采、选矿、矿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工艺及技术装备升级。推动产业链从低端向高端延伸,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促进矿业产业链现代化。
1.煤炭。推进煤炭产业改造升级,大力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围绕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以煤炭产业链延伸作为主攻方向,重点打造煤化工、煤建材、煤电等循环经济产业链。
2.铁矿。鼓励开展低品位沉积变质型铁矿采矿、选矿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重点解决低品位沉积变质型铁矿的经济有效利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技术。
3.岩盐。除生产加碘精制盐外,以钠盐深加工为方向,着力发展以钠盐为原料的深加工产业,走盐碱结合道路,开拓烧碱、氯化物、金属钠等项目。
4.石膏。开发下游产品、增加矿产品附加值,实施石膏采矿、选矿和石膏制品加工一体化。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石膏模型粉、无水石膏、高纯超细石膏板、粉刷石膏、石膏砌块等为主导产品的大型石膏制品基地。
5.水泥用灰岩。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石灰岩资源,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原则,形成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促进水泥用灰岩合理开发利用。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开采规模准入。严格控制探矿权转采矿权、新出让采矿权的最低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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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经济条件准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确保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达到部、省“三率”最低指标规定要求。
3.绿色矿山建设准入。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基建矿山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长期停产矿山在恢复生产前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进一步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的监督管理。
4.生态环境准入。探矿权转采矿权、新出让采矿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5.支持开展资源整合。因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需求,根据最新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做好不适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零星或夹缝资源整合。主要包括现有煤矿、铁矿和非金属矿山的夹缝资源等。
(四)矿产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
1.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强化“三率”指标评估,落实企业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鼓励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鼓励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加强对废石、尾矿等资源二次利用及有用矿物元素的再利用,固体持证矿山新产生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新产生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2.鼓励科技创新。支持矿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技术平台,推进技术与资本、技术与市场融合。支持自主创新,根据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科技人才培养和先进关键技术研发。
3.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政府引导,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相关政策,鼓励建设无尾无废矿山。
(五)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1.管理措施。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优先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内设置开采规划区块。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序投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应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确保与生态保护要求相协调。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放与红线管控要求不符的新设采矿权。因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区域发展定位等发生变化,涉及的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应予以调整。1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1个开采主体,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2.规划区块。落实省规划开采规划区块1个,为萤石;本次划定开采规划区块23个,其中,岩盐8个、水泥用灰岩1个、饰面用花岗岩7个、地热1个、矿泉水6个。
3.特殊情形。《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第三类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满足相应勘查、开发标准的,可升级为第二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公开出让。已有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矿业权审批,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经批复的矿业权整合等情形,按照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等相关规定办理。以上情形不在开采规划区块表格内体现。
(六)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
1.砂石资源开发布局。东平县、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等砂石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石灰岩和花岗岩等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促进规模开采、整体修复。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范围,以及省道以上重要公路、客运铁路可视范围内设置露天采矿权。预计规划期内我市砂石资源矿山年产量达到8500万吨。
2.砂石矿山准入要求。新建砂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整合等方式对现有砂石资源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开采规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生产。
3.砂石资源管理措施。统筹做好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对新建露天开采砂石类矿山,须结合矿区周边人文、生态、产业等布局,适当限制深坑凹陷式开采,科学规划采矿终了预期效果,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和修复模式,探索将相关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实行前置管理和过程管控,实施采矿终了效果管控。
4.支持产业协同发展。加大机制砂研发与应用,支持利用矿山尾渣、废石、石粉、泥粉及露天矿山剥离物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推动砂石矿山企业与下游深加工企业合作,大力推广相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协同和政策协同,推进砂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六、绿色矿业发展
(一)绿色矿山建设
1.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计划。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科学评估、社会监督”的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矿山建设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期内,尚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生产矿山和全部新建矿山(正式投产一年内)须全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即按要求逐步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自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并适时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2.绿色矿山激励及监管机制。健全激励机制,落实资源、土地、财税和金融等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用地、用矿、盘活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倾斜和支持。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监督管理,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及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应统筹考虑矿山周边生态条件、自然景观、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等因素,结合安全生产、矿山后期生态修复景观重建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总体部署和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山闭坑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
2.历史遗留矿山。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提出修复措施、时序和资金筹措,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对于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历史遗留矿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投资、谁编制”原则,由拟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公示公开方式,择优确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为规划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规划任务分解,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规划实施的业务指导,加强上下联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用林用地政策支持,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发区域,对新出让矿业权在用地用林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规划勘查开采区块落实落地。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矿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机制,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规划实施。加强各类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分解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一致。严格执行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加强规划指标管理,强化规划矿业权数量和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采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准入条件,严禁违反规划设置矿业权。加强规划重点区域管理,重点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矿业权,强化对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管控要求。
(四)加强实施评估。统筹规划的实施与评估,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规划实施工作安排,为矿产资源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强化规划评估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采、选矿、生态修复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保障。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提升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六)加强宣传引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规划内容,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开展规划内容及实施情况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分析规划实施典型做法,进一步提升规划实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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