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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2-08-16 11:43:35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综合平衡。坚持投资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四)注重绩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
(五)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履行资金预算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等职责。
市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谋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分行业、分领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在市有关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充分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平衡全市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每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
上级部署或者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申请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征收补偿等。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从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筛选项目,与市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其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市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一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并已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财政资金拨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信息,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展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本;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或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或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后,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核定投资概算。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预算或招标预算控制价,并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导致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对投资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出重大修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或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的正式文件;
(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材料。
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
第三十六条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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