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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08-18 10:53:13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扶持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二)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经济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二、招商奖励政策
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三、要素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二)厂房优惠。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工业地产,按照“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密度的原则,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支持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以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并实行企业股权分期回购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提高园区功能吸引力。
对新建厂房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补贴。
(三)设备购置。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购置的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扶持。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出台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双招双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引进社会化资本,有效引导基金进入优势产业,提升政府支持“双招双引”的市场化水平。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二)本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省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三)以上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资金由企业(项目)所属县(市、区)或市级功能区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
(四)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等,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五)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个人)承担。受奖企业(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省内市外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政策。
(七)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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