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2024-07-01 16:10:11

日照市岚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工作部署,为进一步鼓 励项目汇聚岚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着力降低企业综合投资成本,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外资、外贸、一事一议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 且在我区进行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的项目,包含区内现有企业的 增资扩建项目。 二、产业扶持政策 (一)投资强度补贴。对依法取得土地并自建厂房的制造业 项目,按照亩均投资强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5%的一次 性补贴。补贴标准按亩均投资强度划分为:280 万元以下,为 2%280 万元(含)—380 万元,为 3%380 万元(含)—480 万元, 4%480 万元(含)以上,为 5%。对以市场价格购买区属国 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参照执行。项目投资强度由区 审计局负责认定。 (二)设备补助。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实际新购置研 发、生产设备(生产线)总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 后按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投资额以设备(生产线)购置增值 税发票确定的数额为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元。享受设 2备补助的投资额不再重复享受投资强度补贴。设备总投资额由区 审计局负责认定。 (三)多层厂房建设补助。支持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多层厂 房中二层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200 元,三层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 一次性补助 250 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三、发展扶持政策 (一)亩均贡献奖励。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以项目第一 张销售发票日期算起),5 年内,任一年度亩均实缴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当年度按照 2 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两税区级留 成部分。 (二)厂房租金扶持。租赁厂房经营,自租赁之日起 3 年内, 任一年度实缴两税区级留成 3060 元(不含)/平方米的,按 30 /平方米的标准;60120 元(不含)/平方米的,按照 60 /平方米的标准;12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 120 /平方米 的标准,当年度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 金),用于企业支付租金,降低生产成本。 四、奖励扶持政策 (一)外资项目扶持。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下的 新设或增资项目,按 2%标准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或增资项目,在落实省、市奖励的基础上, 再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 3元;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或增资项目, 在落实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当年实际到账外资为日韩资、欧 美资的,在落实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 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对新引进合同外资 500 万美元及以上、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荐方,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 0.6%对引荐方(党政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除外)进行奖励,最高 奖励 100 万元。引进日韩资、欧美资的,奖励标准提高到 1%最高奖励 300 万元。内资项目引荐方奖励按照《日照市岚山区委 托招商实施办法》(岚政办发〔201718 号)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上述实际到账外资以商务部纳统为准,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 件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如上级扶持办法有所调整, 上述外资扶持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二)新招引外贸企业扶持。企业当年新增外贸进出口总额 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企业当年新增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分别奖励 0.020.05 元,最高奖励 200 万元;企业当年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新增 1000 万元, 奖励 10 万元,最高奖励 50 万元。同一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 奖励。 五、收费扶持政策 4(一)企业开办补贴。对新引进落地岚山区的企业(包含服 务贸易类),在开工建设或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2 万元,用于 企业前期开办费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新建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 到开工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 家、省、市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返还的部分外,区级留成部分 全额返还。 六、推进扶持政策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由区级领导包保 协调推进服务,区行政审批局安排专人负责投资项目的手续代 办、限时办结,全面落实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服务理念。投资 者及聘用的区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女,在岚山区入学、就医就业、 住房及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七、融资扶持政策 (一)基金扶持。由区财政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 产业发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提供融资,缓解企业 融资难问题。新增融资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 3 年内有不 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本条政策。 (二)投贷联动。区财政与投资机构、银行及其他服务机构 建立投贷联动业务协同机制,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5本着独立审批、信息互通、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 实行股权+债权的方式为投资企业供给资金,更大限度地满足 企业的资金需求,有效保护企业良性发展。新增融资必须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企业 3 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本条政策。 八、一事一议政策 对以下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1.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 2. 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 3. 创新性成长性好的项目和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 用的项目。 九、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内容应在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 由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签约,扶持资金经区政府相关会议 研究后由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落实。 (二)扶持政策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大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由区发展改革 局(大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发 展扶持政策、融资扶持政策兑现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审核把关;奖励扶持政策兑现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审核把关;收费扶持政策兑现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审核把关。审核完成后,由牵头审核单位形成书面意见, 6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日照市岚山区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岚政字〔202010 号)即行废止。本政策公布 前已签约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由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 定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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