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来源: 2024-07-01 09:17:35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未变更法人的,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未正规就业人员数量确定。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不含创业者)以上的,补贴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注册前,无小微企业注册记录)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后的,未变更法人的,补贴1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2、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给予减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2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9000 元/人。其中初次申请,创业实体需经营满1年,不足2年,拨付 6000 元/年,租金不足6000 元/年的,据实拨付;初次申请满1年且继续经营不足2年的,可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 50%。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首次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华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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