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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9-07-26 09:23:00
1、支持引进外资大项目。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支持引进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3、支持引进发展总部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认定后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
4、支持链条式招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总部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
5、支持引进关键产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基金”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主导,选择基金运作主体,市与区(市)两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与相关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项目专项投资基金,保障项目资金需要。对投资超过10亿元或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6、支持引进现代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
7、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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