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畅通经济“毛细血管”

来源: 青岛日报2024-01-03 16:01:52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是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这是继《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后,我市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项地方性法规,将助力青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实施性法规,《条例》没有沿用上位法的体例结构,而是创新性设置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章节,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简单重复,而是把握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延伸。”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介绍,《条例》结合青岛实际,将我市在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予以固化,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生产要素保障,多措并举提振市场信心

用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保障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中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概率凤毛麟角,建议降低中小企业整体运营成本,让中小企业活下去、活得好,从而吸引全社会更多人愿意创业、能够创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我们希望可以尽量控制用地成本,将成本更多投入到创新上”“对于银行来说,大企业是优质客户,小企业选择太有限了”“高校毕业生真正进入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太少了,中小企业招不到、留不住人才”……立法期间,中小企业普遍关注用地、资金、人才等问题。

针对用地保障问题,《条例》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弹性年期出让、分期缴纳土地价款、产业用房可分割转让,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鼓励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求政府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申办登记,为互联网企业等新型企业提供灵活用地保障。

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多环节发力、多措并举。综合利用政府引导基金、供应链融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途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创新担保手段,支持提供以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建立应急转贷支持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纾解还贷困境;支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明确市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青机构沟通协调,促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融资对接、信息共享等功能,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针对人才支撑问题,《条例》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支持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落实人才住房、落户、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待遇;定期开展培训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科研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并保障其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大产业工人培训力度,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激发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是企业活力的不竭源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产品没牌子、技术不稳定问题,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新发展阶段要强起来,基础在于强企业,要靠‘专精特新’企业”“卡奥斯工业互联网平台是青岛的优势,应该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条例》制定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意见里,“绿色低碳转型”“ 智能化升级”“自主创新”等关键词高频出现。

据了解,目前,我市专精特新企业达6738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190家,首批评选486家雏鹰企业,12家企业入选全球独角兽企业500强。《条例》明确将发展“专精特新”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在数字化赋能方面,《条例》推进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放平台入口,共享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

在科技成果赋智方面,《条例》明确落实技术装备等首台(套)政策、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建设,推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合规能力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明确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打造协同发展良好生态

企业发展不能“单打独斗”,要寻求互利共赢、协同发展。“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更弱势,在市场上缺少话语权”“中小企业缺乏规模优势,有的市场准入门槛太高”“与大企业合作,项目做完要钱难,原因是这些企业内部流程太长”……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座谈会上,多家中小企业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条例》对发挥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促进作用,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链式发展等作出了专门规定。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筑良好市场生态,形成协同发展合力。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发挥集群优势,降本增效,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聚焦重点领域,发挥细分优势,让中小企业释放更多活力。

为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条例》明确政府采购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并对展览展销、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服务等作出规定,拓展中小企业市场渠道。

在着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基础上,《条例》还明确建立防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作用,严格拖欠责任追究,推动形成平等合作的良好市场环境。

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全生命周期发展保障

完善的服务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条例》明确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针对有的政策“看上去很美”,但知晓度不高、操作不简便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平台,优化兑现程序,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建立完善优惠政策一网通办、快申快享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增加企业获得感。

为确保中小企业的需求和困难都有政府部门承接对应,《条例》明确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中小企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有明确主管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办理并予以答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中小企业发展部门牵头办理,当好代表中小企业的“店小二”,发挥好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能。

针对企业退出难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以准入、退出的“双向”便利落实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发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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