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 青岛高新区官网2022-08-15 16:34:4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以机器人、精密仪器仪表为特色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打造长江以北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策源地、关键装备和解决方案输出地,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主要包括:机器人、智能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领域企业。

  二、政策措施

  第一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第二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补贴分五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设项目,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设项目,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推动产业链大项目落户

  拓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上下游,以新材料、新能源、工程装备、智能化系统、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招引力度,可“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 鼓励机器人企业跨越式发展

  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机器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八条 支持举办机器人行业比赛,鼓励企业参加专业展会

  经批准在高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区内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北京)、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国际机器人展览会(上海)等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行业领域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展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

  对主导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国际标准制(修)定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100万元资助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修)定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50万元资助奖励;对主持、参与制(修)定国家等各类标准的单位,给予市级资助奖励资金150%的配套奖励;对其他符合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范围、获得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的,给予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120%的配套奖励。

  第十条 强化产业人才培养

  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开展高端装备制造专业人才培训。对区内培训机构,年培训的产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连续奖励3年。

  三、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按要求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奖补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政策中本区的奖励资金包含市级奖励部分。本政策第十条所需奖励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其余条款所需奖补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需缴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未及时缴回的企业,将依法进行资金追缴。

  第十四条 对营业收入高、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管委招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兑现的政策继续执行。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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