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 青岛市商务局2021-01-28 09:00:00

1、支持引进外资项目。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2、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有关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4、支持引进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5、支持引进发展总部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认定后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

6、支持链条式招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总部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

7、支持引进关键产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基金”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主导,选择基金运作主体,市与区(市)两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与相关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项目专项投资基金,保障项目资金需要。对投资超过10亿元或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8、支持引进现代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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