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支持“2+6”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来源: 2024-01-26 16:38:30

市北区支持“2+6”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1. 对新引进落户市北区,当年地方贡献超过200万元(含)的企业或机构,自注册运营之日起五年内,统筹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就业贡献等指标),给予企业综合奖补,年度综合奖补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

2. 对达到上述综合指标企业的高管或骨干人员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人才奖励。以上第1 条款综合奖补资金,可由企业奖励高管团队或作为骨干人才补贴(限10 人以内且年薪不低于30 万元)。

(二)引进外资奖励

3.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 2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增资项目和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其中对达到年实际到账外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帮助企业申请市级到账外资金额 2%的奖励政策,最高奖励1 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以商务部 FDI 口径为准,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日韩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 1.2 倍系数奖励。

(三)办公场所补助

4.对符合第(一)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五年按照 100%、100%、100%、55%、55%的比例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购置补贴与房租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购置补贴政策最多可享受一次。对同时申请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和办公场所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应当扣除当年度享受的办公场所补贴。

(四)重大项目奖励

5.统筹项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就业贡献等指标),给予项目方分档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综合奖励的 5%一次性奖励给项目中介人,最高奖励50 万元,奖励资金通过项目方兑现。

(五)新引进项目引荐方奖励

6.产业类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 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7.对新引进外资项目引荐方,引进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年到账 200(含)万美元至500 万美元、500(含)万美元至 3000 万美元、3000(含)万美元至1 亿美元、1 亿美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到账资金的 0.5%、0.7%、0.8%、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引进日韩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 1.2 倍系数奖励。

(六)企业发展奖励

8.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超过 1000 万元(含)且保持正增长的,依据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就业贡献等指标),对企业分档给予基数和发展综合奖补,年度基数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发展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万元。

9.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超过 100 万元(含)且保持正增长的,依据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就业贡献等指标),对企业分档给予发展综合奖补,年度综合奖补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10.以上第 8 和第 9 条款综合奖补资金,可由企业奖励高管团队或作为骨干人才补贴(限 10 人以内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

(七)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11.在执行《青岛市鼓励总部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招办字〔2022〕107 号)的基础上,对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功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附则 引进外资项目及外资引荐方奖励条款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市北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自扶持年度起在市北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被奖励企业十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重复享受外资奖励政策的,由市北区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追回相关扶持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 年内取消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除引进外资项目及外资引荐方奖励外,其他政策条款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市北区,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市北区“2+6”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由行业招商责任部门认定,且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违法行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发展奖励政策不含房地产 开发类企业、银行机构、公立医院。如被奖励企业未按约定执行的,由牵头单位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相关扶持奖励资金。企业综合奖补原则上不高于当年企业实现的区级综合贡献;青岛市内其他区市迁入市北区企业实现地方贡献应扣除上解基数。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级进行财政奖补配套的,本政策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资金。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特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有效期一年)。政策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政策条款由市北区投资促进中心、市北区商务局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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